2007年12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温州:招用农民工统统要参保
周俊朗 王贤良

  12月10日,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建设局、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《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》,对保险对象、费用承担、赔偿等问题明确予以规定,解除了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后顾之忧。
    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凡属温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,包括外地注册在温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单位,其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。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,农民工个人不缴费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,单独列项,不参加投标竞争。《实施意见》同时指出,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,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。在参保有效期内,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,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不得重复享受。
    未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办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;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依法暂扣或吊销其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。